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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一体推进“三不腐” 建设廉洁高校

来源: 编辑:王秋实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1日

作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腐败是政治之癌、国之大患。党中央用最坚决的态度同腐败现象作最彻底的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特别强调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作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的关键力量,高校必须牢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清廉保障和引领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然而,主要由于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不完善,致使本应是社会良心的高校也成为腐败“重灾区”,不少高校领导乃至“一把手”腐败行为也频发高发,令人触目惊心。全面深化改革,治理高校领导腐败刻不容缓。

建设廉洁高校,关键在制约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在我国腐败治理中,对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制约监督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其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十八大以来,高校领导已成为教育领域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人群,特别是“一把手”腐败成为高校腐败案件的显著特征。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使得高校领导腐败既有腐败的共性特征又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比较突出;腐败行为集中在基建、后勤、采购、人事、招生、评审、财务以及校办产业(医院)等领域;“带病提拔”与“带病平调”现象比较普遍,腐败潜伏期较长;“扎堆腐败”“塌方式腐败”现象严重,窝案串案以及家庭式腐败频发;犯罪类型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主;涉案金额较大。

高校领导作为高校事业发展核心人员,其腐败行为更具危害性,已经严重污染了高校办学生态,严重损害了高校声誉,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国家健康长远发展。高校廉洁建设必须直面问题,立足实际,将高校领导尤其是“一把手”作为制约监督重点,注重思想建设,优化权力设置,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固本培元,权责统一,公权为校。

加强思想建设,固本培元。“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高校领导腐败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其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认识偏差、权力观念倒置、法治意识淡薄、自身意志薄弱,易受关系、人情、面子等不良环境与文化影响。基于贪婪、从众、补偿、攀比、侥幸等心理因素影响,不少高校领导在面对权力及权力所带来的种种诱惑时,难以把持自己,窝案以及家庭式腐败频发。

加强思想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建设廉洁高校,必须紧盯高校领导,将腐败治理的关口前移,即加大思想建设力度,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在思想建设过程中,对高校领导首先要坚持理想信念教育,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想源头出发,以理论灌输、示范引领、警示教育等多元化举措,落实高校领导的廉政主体责任。强化心理干预、筑牢心理防线、激发内生动力,弱化腐败动机,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从而推进“不想腐”“不愿腐”。其次要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将高校廉洁教育的对象细化为党政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群体以及教职工群体,根据其自身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分层次实施具体教育内容,针对高校领导应侧重服务宗旨教育、腐败风险性危害性和非法性教育,提高廉政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思想建设,不断强化高校领导的政治定力,提升政治觉悟,并在重大原则问题面前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保证高校领导紧紧把握理想信念的“总开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持续保持廉洁自律意识,慎独慎权慎微,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构筑起清正和廉洁的思想防线,筑牢高校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进而增强对腐朽文化和各种现实诱惑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优化权力设置,权责统一。权力与腐败发生率具有高度相关性。腐败机会与权力集中、自由裁量权是正相关关系,与监督问责是负相关关系。高校具有权力高度集中和资源高度丰富的双重特点,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风险交织。高校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腐败增多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和监督失控,主要体现在:“一把手”的权力架构体制,“议行合一”的治校方式和领导体制,监督机构相对缺乏独立性。作为高校权力核心群体,学校领导在人权、事权、物权与财权等方面有着很强的话语权和支配权,二级单位和下属人员几乎全方位地受到校领导制约,这导致部分高校领导将公共权力非正当运用,在高校内外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色交易,将象牙塔变为名利场。

完善高校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首先要改变高校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权力架构体制。要对高校领导进行分权限权以及监权治理,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三分”,做到权力公开透明,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重要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应明确高校领导权力界限,保证合理行使权力,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权力的取得、设定以及行使等基本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能越权和失职,更不能滥用,必须依据规则制度有序进行,程序不可减免、超越甚至改变,要按照规范和公开的原则,对行使权力的方式、顺序和时限必须充分体现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要确保权责统一,高校领导需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三大主体责任”既相互贯通、辩证统一,又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严格规范“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党务校务公开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决策者承担具体责任,不能越权和逃避责任,确保“不能腐”。

完善监督机制,公权为校。监督是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失去监督,权力就会丧失约束力,必然滋生腐败。更有部分高校领导反侦察意识和能力很强,能利用多样性的手段和丰富的资源加强腐败隐蔽性以躲避反腐败力量的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难以被察觉,因此被查处的高校领导通常潜伏期较长,多数都存在带病提拔、带病平调以及带病退休现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对高校领导的最大爱护。高校领导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高校主管部门和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实现全周期和全过程监督权力。不断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尽管高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已由派驻产生,但多数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是校内产生,工作人员配备、编制、任免、调动等多掌握在学校决策管理系统,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对监督对象产生震慑作用,反而在高校事务监管中极易陷入校内小环境、小气候,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更为严重的发展倾向是监督人员共同参与腐败行为,甚至纪委书记自身就是主要腐败行为人,高校廉洁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检查职责、赋予监察权,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继续完善高校纪检监察机制,加强对高校领导的常态化监督。深化纪律监督、检查监督、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贯通融合,对采购、基建、后勤、招生、人事等重点领域重点关注,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对经费收支、招标、采购等过程监督。持续强化上级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的巡察监督,巡视工作必须将高校领导纳入巡视全过程,对其权力行使、队伍管理、责任担当、思想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发挥巡视利剑的威慑作用,严查举报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及时找出各领域的“病灶”;肃清高校领导队伍,加大对犯罪行为主刑适用的力度,适用严厉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强化权力监督,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坚持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才能让高校领导切实感知腐败意味着巨大风险,从而“不能腐”“不敢腐”。另外,高校领导要主动接受下属以及师生员工的建议批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重视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绝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对于高校而言,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将高校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高校腐败治理要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正己律人,才能约束示范带动“绝大多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才能真正构建风清气正的高校办学生态,进而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切实完成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大使命。

(作者:李厚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分中心研究员、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单丹,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湖北省社科基金前期资助项目“新时代高校意识形态教育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研究”(编号:20ZD02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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